律师解析:若消费者购置了已经变质的食品,那么他们有权向出售此变质食品的商家提出退回购物款项的诉求,同时,如若销售商在明知产品已变质的情况下依旧进行销售活动,消费者还能进一步索取相当于购入价款十倍或损失金额三倍的赔偿费用; 倘若如此计算后所获得的赔偿款仍不足以达到1000元人民币,则应按照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来执行。 当然,消费者除了可以向销售商寻求赔偿外,同样有权利向食品制造商提出维权请求。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